《明天那些事》里的这个谣言骗了你多久了?
文/水系

台北故宫博物院藏朱元璋坐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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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说近年来最火的历史科普书非《明朝那些事》莫属。
据说,该系列图书的作者《那年的月亮》光是版权费就赚到了4100万,而这也催生了一大批热衷明朝历史的“明粉” 。
不过这套书的严谨程度只是一般,错误还不少。
不相信? 让我举一个例子。
01
在《明朝那些事》开篇,当朱重八(即朱元璋)出生时,作者认真地写道:
“小朱五四出生一个月后,他的父母就给他取了一个名字(元朝的惯例):朱重八。这个名字也可以叫朱八八。这里我们再介绍一下朱重八一家人的名字,他们都非常有特色,朱重八的曾祖父叫朱白流;朱重八的曾祖父叫朱思九;朱重八的祖父叫朱处一,我们介绍过他的父亲,名叫朱五四。这个名字并不是因为朱家搞数学,而是因为在元代,不能上学、不能当官的人,都没有名字,只能根据父母的年龄相加或以年岁之和来命名。出生年月日(办户口的肯定会眼花缭乱)”
估计明月写这一段话的时候,是受到了清代余越的《春在堂文》的影响,所以才得出了这样的结论。
《堂中春》一文说:
“在元朝,没有工作的普通人是不可以命名的,而是根据血统和父母的总年龄来命名。”
但如果我们仔细研究《朱氏世德御文》(朱元璋成为吴王后所写的朱氏世系),就会发现这种说法是漏洞百出的。
破绽一:《朱氏师德御碑》云:
“我的祖先朱氏,来自金陵句容,地名朱家巷,在同德乡。自上世以来,辛勤耕耘,种桑。第五世祖钟八公与陈家联姻,生了三个男孩,六世公和二公子,第二个是季朝第十六代公,与胡氏联姻,生下两个儿子,第四个、第五个公子,第二个是第四十九代公。大祖考生子,名楚乙公、楚二公,正月初五、初十。”
朱元璋本人出生于元朝天历元年(1328年),祖上是句容(今镇江句容区)人。 可以推断,他的第五代祖祖父应该出生于南宋,但他的名字却是“中一”、“六二”、“百六”、“四九”、“楚一”等等,恐怕都和元朝没有什么关系了。

朱家谱记载的朱元璋祖先世系
破绽之二:《朱氏师德御碑》云:
“我的祖先高处一被困在军队里,所以他放弃了田地,带着两个儿子搬到了泗州盱眙县。我的祖先高五一十二岁,贤考只有八岁。”
由此可见,老朱的叔叔和他的父亲之间存在着四岁的年龄差距。 如果他们的名字都是根据父母年龄之和来取的话,那么朱五四就应该叫朱五五!
这显然是不对的。
破绽三:《朱氏师德御碑》云:
“大叔与刘氏成亲,生四子:钟一公、钟二公、钟三公、钟离。盱眙、重六公、重七公生五水,皆有季节。”
如果名字是根据父母年龄之和来取的,朱忠义又如何解释呢?
如果是按照出生日期来命名的话,为什么这八个孩子的出生如此巧合,生日都在正月初一、二月初二……一直到初八。农历八月?
而且,朱元璋出生于农历九月十八,所以无法与“冲八”相抗衡。
所以结论只有一个:所谓的“朱重八”就是“朱八八”,这是明月自己拍着头得出的结论。 朱重八,就是朱家第八代,一个“冲”字!
02
其实,要知道元代普通人能否有名字,最简单的方法就是读《元史》中的《孝友传》。
其中记载的基本上都是元代普通百姓中“孝子”的例子。
下面,我就为大家列举几个人。
王楚英,漳州台州人。他在位四年二月,他的义人父亲在柳陵山砍柴,有一只猛虎从荆棘丛中出来,袭击了义人。褚英去救,用镰刀刺虎鼻,将其杀。 泰定二年,同县施合德,其父振佑外出务工。和德在田里被老虎勒死了,他和弟弟发仔去杀老虎,他的父亲还活着。”
”刘廷让,大宁武平人。舜初,北军起义,百姓杀戮掠夺,廷让一家隐居深山,有一弟方如,其母王氏带着廷让一手扶着弟弟,一手扶着他的母亲。
鄱阳帝黄易、清帝诸暨丁相宜,皆致哀,以舌舔之,以复见,又命赞颂。

“至大”为元武宗年号,“泰定”为元泰定年号,“皇庆”为元仁宗年号,“至顺”为元文宗年号。元宁宗,无论是元朝中后期的人物,都可以看出,上述人物都是在元朝出生和长大的,但他们都有自己的名字。
所以,“元朝不许汉人取名”的说法无疑是谣言,但却是明月在书中公然写成的史实。
你觉得看书的时候不用小心一点就可以了吗?
03
《明朝那些事》只是一本通俗历史书。 把谣言当作史实可以理解,但你以为教科书上就一定不会有谣言吗?
我们来看看一本历史教科书——北京师范大学版初中历史。
该书在有关元朝的章节中明确指出“元朝将人分为四等,一等蒙古人,二等色目人,三等汉人,四等南方人”,并说“在政府机构中,不允许汉族人和南方人掌握实权。” “如果蒙古人进攻汉人,汉人就不允许还手。” “如果蒙古人杀了汉人,只会被判处流放,没收军队,并支付烧毁和埋葬费。如果汉人杀了蒙古人,他们就会被消灭。” “此外,还规定汉族和南方人不得习武、狩猎”等。
北师大版初中历史教材中,红框中有关“四级制”的内容明显与史实不符。
我先说一下这个所谓的“四级制”。 事实上,历史上根本没有记载。 无论是《元史》、《元典章》还是元代著作中都没有这样的表述。 作为元朝的推翻者,红巾军在朱元璋和朱元璋的论元文章中都只字不提。
相反,在元代的实际案例中,不少蒙古人因为贫困而将自己的妻儿卖给汉人当奴隶。
这里还有两个例子。
《同治条歌》记载:元朝二十八年(1291年),忽必烈颁布诏书:
“泉州的每艘船上,每个蒙古族男女都在回田野(西亚)和新都(印度)做生意,还有人要去新都(印度)做生意。你可以听到现今,执行条约禁令的人,即将离开的人都是有罪的人。”
翻译:听说泉州商人正在把蒙古男女销往西亚和印度。 现在我已下令,今后严禁这样做。 任何人如果再次这样做,都会有罪。
《元史》记载:元成宗七年(1303年),大渡路总管钱女上书曰:
“山东、河南的蒙古军队,进驻甘肃,走了千里,配备的马鞍、马匹,都是自己提供的。每次去,都要交纳田产,甚至卖妻不归,应遣补,前线仍并,苦日日重,白用兵,非良策。用山东、河南的兵力驻守,官吏出钱赎其田地、妻子,遣使少使,有祸事。”

其中一幅《保宁寺水陆画》表现的是一位身披弓箭的蒙古军户抱着儿子准备将其卖给汉人为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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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外,“不允许汉人和南方人在政府机构中掌握实权”。
据《元史》和《元典章》记载,元代担任实权高官的汉族名人有:
刘秉忠(主管中书省政务)、石天泽(中书省左丞相)、李猛(中书平章政事)、史毕(福建平章政务、中书平章政事)、张养浩(尚书)礼部、陕西兴(台中丞相)、苏天爵(主管江浙政事)、何惟一(中书省左丞相)……等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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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们来谈谈打死人的量刑标准问题。
据《元史.刑法年谱》记载:
“凡杀人者死后,仍请其家属收烧五十两银子,送给被害人。无银子者,请收十两银子。宽恕者。”罪孽将会加倍。”
民族认同没有差别。
只有一案,即“蒙古人因纠纷或醉酒将汉人打死”(即现在所谓的“过失死”),判决是“以参战为刑,并收集所有烧毁和埋葬的钱。”
说“蒙古人杀汉人不需要付出代价”显然是言过其实。
但说“汉人想把蒙古人打死”,那只是说说而已。
我查遍了《元史》、《元典章》、《通志条歌》,都没有找到类似的规定或先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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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后说一下“汉人禁止习武、禁猎”的问题。
元朝确实有禁武的规定,但这个传统是从宋朝继承下来的。
《宋徽要纪摩奴·刑法》记载:
“江南贼行,乡下无知者学刀枪棒剑,善艺者教之,一改正,则只需按照说明进行操作并习惯它们即可。”
开宝三年(970年),宋太宗下诏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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